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小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小上字第43號抗告人 林慧香 相對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所為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0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1年度小上字第43號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而本件係小額訴訟,於本院二審裁定駁回後,即已確定,為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乃於法不合,當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黎文德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黃瀅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