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柏祥 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狀尾法定代理人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柏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富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慈慧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