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82號
原 告 林威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勝利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