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從霖選任辯護人鄭伊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從霖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肇事逃逸罪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翁世容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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