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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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湖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許恭仁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毒偵字第223號),判決如下:
主文
黃文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但就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
4行所載之「第550號」更正為「第72號、第550號」;第
12行所載之「自用小客車」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另應
適用之法條部分則應補充如下: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又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
量結果,仍加重其最低本刑,惟依刑事判決簡化原則,不於
主文中記載,併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書記官趙薇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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