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溪東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920號),本院虎尾簡易庭認為宜以通常程序審理(原案號:102年度虎交簡字第212號),移送本院刑事庭,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高素卿 告訴被告林溪東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雙方調解成立,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各
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