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順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2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345,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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