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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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翊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和 訴訟代理人 郭珍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楊麗雪┌───────────────────────────────────────────────────────┐│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保旺塑膠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虎分行│102年7月31日│96,600元│EA0000000│││1│負責人: 王昭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