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92號原告 賴蘇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聚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董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台幣165萬元計算,應徵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千元,尚不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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