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 陳奕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邱桂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15號聲請人 陳奕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邱桂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土地最新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