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素鈴
相 對 人  柯秋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
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在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
0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1件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
地亦在桃園縣中壢市,均非本院轄區,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
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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