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283號
聲請人 施煥之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 林茂寅 間聲請修復漏水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以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寄存於三民派出所,此有送達證書可稽;又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所具之民事陳報狀中自述,已於110年11月12日晚間自三民派出所領取系爭裁定,故聲請人至遲應於同年月19日以前,根據其所陳報之調解標的金額10萬元,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佳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