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許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映璇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