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許愷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映璇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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