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63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琨 升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佳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110年度橋簡字第636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29,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