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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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勞上字第155號上訴人凃 伯熹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 慈濟 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釋證嚴被上訴人 蕭毅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王俊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甲○○簽立並交付道歉函(見原審卷第53頁)。嗣於本院更正聲明為:「甲○○應簽具附件所示澄清函並交付上訴人」(見本院卷第57、69頁);核屬更正法律上陳述,且被上訴人於程序上不爭執此情(見本院卷第275頁),應准許前開更正,先予說明。
二、上訴人主張:甲○○任職於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下稱慈濟人文基金會),擔任該基金會下轄大愛電視台副總監兼任製作中心經理,訴外人施 碧華 為該製作中心動畫繪圖組副理。民國109年11月6日,甲○○、 施碧華 與伊會談,甲○○基於恫嚇自由與貶損名譽之故意,先後為附表編號1至6所示發言,侵害伊自由權與名譽權。慈濟人文基金會係甲○○僱用人,應與甲○○連帶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44萬元;甲○○另應提供澄清函以回復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伊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簽具附件所示澄清函並交付伊等語(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三、被上訴人則以:慈濟人文基金會對外發包動畫等作品,甲○○與施碧華負責審核驗收,必須把關廠商所提供商品品質。上訴人為動畫承包廠商,有意轉為慈濟人文基金會正職人員,並於109年10月22日向證嚴法師提出陳情函(下稱系爭陳情函)。於109年11月6日會議中,甲○○對上訴人工作表現加以評論,並回應系爭陳情函,實無侵害上訴人自由權或名譽權等情。故上訴人請求賠付慰撫金、出具澄清函,均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就上訴人前開請求,判決:上訴人之訴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㈡㈢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甲○○應簽具附件所示澄清函並交付予上訴人。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53-154頁)㈠甲○○為慈濟人文基金會之大愛電視台副總監兼任製作中心經
理;施碧華為該中心動畫繪圖組副理,該單位上層單位為製作中心,動畫繪圖組是施碧華實際服務單位。
㈡109年11月6日,上訴人、甲○○與施碧華會談時,甲○○曾為附表所示發言。
㈢關於調解卷㈡第108-177頁所示109年11月6日會談譯文(下稱
系爭譯文),兩造大致上不爭執其形式真正(見本院卷第15
4、200頁。被上訴人爭執調解卷㈡第169頁第6行譯文「氣到爆」之正確性)。
㈣上訴人於109年12月4日以慈濟人文基金會為相對人,向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於110年1月7日調解不成立。兩造不爭執調解紀錄之形式真正(見調解卷㈠第122-123頁、本院卷第275-276頁)。
㈤上訴人對甲○○、施碧華提出偽造文書等告訴,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094號不起訴處分,上訴人對甲○○聲請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505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經原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75號駁回。兩造不爭執前述資料之形式真正(見調解卷㈠第96-105、426-433頁、本院卷第276頁)。
六、本件爭點為:㈠甲○○所為附表編號1、2、5、6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自由權?㈡甲○○所為附表編號3、4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㈢若是甲○○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責任程度為何?茲就兩造論點分述如下。
七、關於甲○○所為附表編號1、2、5、6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自由權方面:
上訴人主張甲○○所為附表編號1、2、5、6言論,係故意對其恫嚇,導致其心生畏懼,自由權遭受侵害云云(見本院卷第231-241、154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甲○○係慈濟人文基金會之大愛電視台副總監兼任製作中心經理(見不爭執事項㈠),工作內容涉及審核廠商商品、僱用員工等項,而上訴人前於109年10月22日向證嚴法師提出系爭陳情函,指摘甲○○未能秉公僱用人員等情(見調解卷㈠第86-94頁陳情函、原審卷第55頁),嗣甲○○、施碧華於109年11月6日與上訴人會談達1小時35分左右(見調解卷㈡第108-177頁系爭譯文),是以甲○○關於附表所示發言是否為惡害之通知、貶損社會評價,自應綜合相關對話而為判斷。
㈡關於附表編號1言論方面:
依系爭譯文,上訴人與甲○○關於附表編號1言論之相關對話如下:「上訴人:嗯,對啊,可是這個就是做正職之後,就是盡力去配合」、「甲○○:不是做…不是盡力配合,做正職我就是完全要求,做不到、考績就是零」、「上訴人:嗯…」、「甲○○:我們台裡面製作中心有很多人考...年終都是拿零的。沒升等的,燈光師有2、3個,美術也有2、3個,你可以去問」、「上訴人:嗯…」、「甲○○:我對編內超級嚴的」、「上訴人:嗯…」、「甲○○:為什麼你看stone他們,很多考績都只有70分,你可以去問,71、72,表現不如我預期,幾年沒加薪」、「上訴人:嗯…」、「甲○○:我對承攬不會,你們談好多少錢,講好、講好就講好了」、「上訴人:嗯?」、「甲○○:你以為 婕予 在那邊編內做那麼久了,多少錢?」、「上訴人:嗯…」、「甲○○:多少年凍漲了?她的薪水」、「上訴人:喔…」、「甲○○:我對編內,我就很要求,這就我的個性,因為編內我可以直接指揮你,所以你也...啊你看不到公告, 小葉 ,2大過,2小過,燈光師,我部門的,遲到」、「上訴人:嗯…小葉是誰?」、「甲○○:燈光師, 葉建興 ,你可以去問」、「上訴人:喔」、「甲○○:留職停薪,我強迫他留職停薪半年,把、把他那個遲到的毛病養好」、「上訴人:嗯…」、「甲○○:不然我跟他講說『你再遲到一次,直接開除』」、「上訴人:嗯…」、「甲○○:被慈濟開除在外面找不到工作啦,連我、連在我們這種團體都會被開除,外面商業台更不敢用」(見調解卷㈡第140-142頁譯文)。綜觀前述對話內容,甲○○得知上訴人有意成為大愛電視台正職人員,遂向上訴人陳述個人領導特色,並舉例說明其對於部屬要求嚴格,若是部屬經勸導仍未改善弊病,可能遭其開除等情;前開發言並無任何不當要求或職場霸凌之暗示,也沒有令人產生畏佈之恫嚇性言詞。則上訴人主張甲○○對其有偏見,甲○○言詞暗示可以藉故開除部下、封殺部屬就業機會,遂預告通知惡害,致其心生畏懼,自由權受侵害云云(見本院卷第233-235、154頁),洵屬無據。
㈢關於附表編號2言論方面:
依系爭譯文,上訴人與甲○○關於附表編號2言論之相關對話如下:「上訴人:就像你說那個就是我們應徵承攬...就是我們承攬的那個報價的事情,因為其實我遇到很多次報價都被砍的很大的價錢啊,所以我這樣子也是很為難啊」、「施碧華:有砍、砍很多嗎?」、「上訴人:因為有時候一砍就是3,000、4,000,然後有的前後這個案子被砍掉大概9,000有啊,所以這個我也是很為難啊」、「施碧華:嗟、嗟」、「甲○○:伯熹,你要不要相信?我把你的東西拿出來,就用最後的成交價打8折,我拿去外面的傳播、動畫公司,他會接,一樣的品質,你相不相信?我在動畫界做很久,我朋友一堆,我真的要去講的話,隨便發很容易,絕對在你的8折以下」、「上訴人:嗯?」(見調解卷㈡第146-147頁譯文);兩人繼而對話:「甲○○:你相不相信?」、「上訴人:
這個好像也沒有什麼相不相信的問題」、「甲○○:你講得到的我大概都有認識,但是我跟你講我不會做這種事,因為我覺得我們把你當作我們的很好合作partner,所以我還是跟碧華也好,以前、之前講說盡量有案子就讓你們做盡量做,除非你們不願意做,或者時間趕到來不及,因為有的時候有緊急時間嘛,這時候、這個月突然來一堆東西」(見同卷第147頁譯文)。依前述對話,甲○○係說明其砍價後金額仍然高於業界標準,也有能力覓得替補廠商以承接上訴人業務,但是仍將上訴人列為優先締約對象云云;核其所述,純係商場常見談判手法,藉以壓低對方出價、減低成本,實與刁難或恫嚇無涉。則上訴人主張甲○○關於附表編號2言論係預告通知惡害,使其心生畏懼,侵害其自由權云云(見本院卷第233-235、154頁);尚非可採。
㈣關於附表編號5、6言論方面:
上訴人前於109年10月22日向證嚴法師提出系爭陳情函,已如前述(見第㈠小段),嗣上訴人與甲○○關於附表編號5言論之相關對話如下:「上訴人:嗯,那、那請問今、今天要談的重點到底是什麼?我還是不知道」、「甲○○:我想釐清幾個事情。第一個事情,就算你是要投訴好了,投訴程序也是有問題,至少沒有經過我、你沒有直接來找我…」、「上訴人:喔不是投訴啦,我那時候只是要申請調解而已啊,因為有些情況我是覺得可以大家一起談啊」、「甲○○:第二個是,你、你裡面就算你要寫陳情書,麻煩就寫實際的狀況,不要去寫一些旁支末微、很奇怪的東西、八竿子打不著的,然後用一些形容詞、很奇怪的形容詞,其實讓人家看得不是很開心。今天是我,我不會去跟你計較這個,換另一個主管不一定,每一個人各種個性,有人就會把它很耿、耿在心裡,整你都有可能,我是不會,因為我就大而化之,所以我昨天跟你父親也是大大方方地去談…」(見調解卷㈡第164頁譯文),可知上訴人與甲○○爭論系爭陳情函之內容正確性與後續影響。兩人進而討論:「上訴人:不是,因為、因為這期間我發現你特別激動,所以這個…是挺擔心的」、「甲○○:我沒有激動,我完全、我完全沒有激動」、「上訴人:喔…」、「甲○○:因為你所有上面在寫的,都是在寫我嘛,有、有一半寫我嘛,對不對?包括你的學業也扯到我,我只是剛剛在跟你澄清,我希望你看事情,不是的事就不是、沒有關係的事就沒有關係,你不然你就、你就找出證據嘛,說我跟 蔡根 老師講說叫你晚1年畢業、故意整你嘛。如果有這樣子、我真的有做這樣的事,我馬上就離職啊!」、「上訴人:喔…」、「甲○○:我沒有!你寫那種影射性的你會開心?我今天不是對我!我現在!因為我跟你講完就算了,如果你今天同樣對一個人,他黑道背景啊,出去你就被人家蓋布袋」、「上訴人:嗯…」、「甲○○:我在、我是跟你父親講是我是為你下半生好,我才這樣跟你講話!你今天萬一得罪到一個跟你來陰的你看看...你要知道我是、我是為你好去跟你講這個事,你以為講這個我會記、care這個?我頭、我接過的黑函好幾個啦」(見同卷第168-169頁譯文);稍後,兩人繼續對話:「上訴人:我們就好好講就好了…」、「甲○○:我是、我是好好講,我是要你自己…等一下你吃飯你再自己想想看。如果你今天碰到的真的是另外一個、另外一種人,你看看你會怎麼辦,我是為你好…」(見同卷第169頁譯文)。綜觀對話前後文,甲○○係反駁系爭陳情函內容,並提醒上訴人如果在其他機構為相同舉動,可能遭到對方施暴,或是暗地陷害上訴人;且甲○○一再表示不會跟上訴人計較、是為上訴人好等語,顯示甲○○係基於主管而為善意之提醒,而非惡害通知。則上訴人主張甲○○以「蓋布袋」、「來陰的」等言詞向其表達恫嚇脅迫之意,迫使其服從、不得再有提出系爭陳情函等行為,導致其心生畏懼,自由權遭受侵害云云(見本院卷第235-238、154頁),實與甲○○發言本旨不符,故為本院所不採。
㈤綜上,上訴人主張甲○○以附表編號1、2、5、6言論,故意向
其恫嚇,導致其心生畏懼,自由權遭受侵害,甲○○此舉構成侵權行為一節;並非可取。
八、關於甲○○所為附表編號3、4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名譽權方面:
上訴人主張甲○○以附表編號3、4言論,故意貶抑其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云云(見本院卷第226-231、154頁)。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㈠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
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簡言之,發言內容涉及事實陳述時,行為人應按事件程度而盡其查證義務;如純係意見表達,則屬行為人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不涉及真實與否。
㈡依系爭譯文,上訴人與甲○○關於附表編號3、4言論之相關對
話如下:「上訴人:然後再來就是說因為其實我有跟總監談過,總監是說她來評估,然後她叫我給她表現單後,我給她看了,她後來是交辦下來了,所以其實…」、「甲○○:她交辦說不要納編啊」、「上訴人:是嗎?那我要去問她喔」、「甲○○:你可以去問啊、你可以交辦哪,就看你表現哪,但是沒有完整的表現哪」、「上訴人:嗯~她都沒有講這些哦」、「甲○○:你沒有完整的表現啊,可不可以?如果這樣講,你要這樣講,我覺得她如果交給我評估,我覺得東西不夠好,60分啦、70分,可以用啦,可不可以?如果你這樣講、我也已經這樣講,我覺得你的東西就60分嘛」、「上訴人:總監說她來評估,然後她有交辦,所以我覺得這個不太一樣」、「甲○○:好,沒關係啊,可以啊」、「上訴人:那關於這個說法的...」、「甲○○:可以啊、可以啊、沒關係啊,你要怎麼說、怎麼講都可以啊」、「上訴人:不是啦,我要了解情況,因為我才能處理...」、「甲○○:沒有...什麼叫情況?情況全部都是你自己講的啊,你跟總監講什麼我不在現場,我怎麼知道你現在跟我講的是騙我還是真的?」、「上訴人:呃,放心啦,我有書面給那個總監看啦,我有跟總監說她有、說她來評估的事情」……、「甲○○:你就繼續去找她吧。但是我也講直接的,你這種表現跟這種心態,你納編,你在我部門你就注意吧」、「上訴人:嗯…」、「甲○○:我會、很、公平地、看你的表現,以目前我來看,你是那組裡面表現最差的」、「上訴人:反正我是希望說 蕭副 你不要誤會」、「甲○○:我沒有誤會」、「上訴人:因為我是真的要跟你好好地溝通」、「甲○○:我也是真的、我也是要真的跟你好好地溝通」、「上訴人:所以我才會說明說、所以為什麼我會誠心地說總監那邊有交辦也是這個原因啊」、「甲○○:沒有關係、沒有關係,總監交辦,那她如果決定,她破例、破格說要交辦完要納編你就納編,沒有關係,那你就盡…請讓你把自己表現得好一點,不要到最後一名」「上訴人:嗯」、「甲○○:目前我跟你講,你的表現就是最後一名」、「上訴人:嗯,那我就是跟總監這樣講嘛?」、「甲○○:嗄?你就跟…可以啊,你就跟總監這樣講啊,那總監如果願意要納編你就納編你啊,那如果總監說、說、啊你們蕭副對你的表現是怎麼樣,你就說是最後一名哪」、「上訴人:嗯,反正我就是有尊重副理跟我講的,就是說有照程序這樣講了嘛」(見調解卷㈡第149-151頁譯文)。依對談內容,上訴人與甲○○討論工作表現,上訴人自評作品成果甚佳,甲○○則表達個人意見,認定上訴人表現為同組最後一名。甲○○前開言詞既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依首揭說明,其個人所發表主觀評價與並不涉及客觀事實之真偽;縱使令上訴人不悅,仍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認其所為上開言論係侵害上訴人名譽之不法行為。則上訴人主張甲○○係故意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一節;並非可取。
九、綜上,上訴人主張甲○○關於附表編號1、2、5、6之言論侵害其自由權,附表編號3、4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甲○○雇主慈濟人文基金會應與之負連帶賠償責任;均非可採。從而,上訴人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簽具附件所示澄清函並交付予上訴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依此駁回其訴,經核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附表:甲○○109年11月6日陳述內容編號甲○○陳述內容上訴人主張被侵害權利備註1(50:47)被慈濟開除在外面找不到工作,連在我們這種團體都會被開除,外面商業台不敢用。自由權(本院卷第154頁)調解卷㈡第142頁譯文2(56:53)我在動畫界做很久,我朋友一堆,我真的要去講的話,隨便發很容易,絕對在你的8折以下。自由權(本院卷第154頁)調解卷㈡第147頁譯文3(1:02:35)以目前我來看,你是那組裡面表現最差的。名譽權(本院卷第154頁)調解卷㈡第151頁譯文4(1:03:09)目前我跟你講,你的表現就是最後一名。名譽權(本院卷第154頁)同上5(1:23:24)因為我跟你講完就算了,如果你今天同樣對一個人他黑道背景啊,出去你就被人家蓋布袋。自由權(本院卷第154頁)調解卷㈡第168頁譯文6(1:23:36)我是在跟你父親講我是為了你下半生好,我才這樣跟你講話!你今天萬一得罪到一個是跟你來陰的你看看。自由權(本院卷第154頁)同上附件:澄清函(見本院卷第69頁)因本人甲○○於109年11月6日當著施碧華副理面對乙○○說出「我會很公平來看你的表現,以目前我來看,你是目前我那組理面表現最差的、最後一名。」等不實侮辱言論,而此揭不實侮辱言論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勞上字第155號民事判決認定確屬不實之惡意評論,並有損及乙○○之名譽,故本人特此澄清,期恢復公眾之正確認知。
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副總監兼動晝繪圖組經理
甲○○敬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