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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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告凃 伯熹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釋證嚴

被告 蕭毅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陳佩慶 律師

王俊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受僱於被告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下稱被告慈濟基金會),擔任3D動畫師-場景製作,被告甲○○亦受僱於被告慈濟基金會,擔任大愛電視台副總監。民國109年11月6日上午10時許,被告甲○○協同訴外人施 碧華 突然約談原告,對原告莫名指摘貶損並語帶恐嚇、施壓脅迫,為附表所示之言論,原告感知其惡意,致令原告人身安全堪虞,飽受精神痛苦折磨。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上所受損害並以書面向原告道歉。聲明為:㈠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7萬元,及自民事準備二狀繕本送達被告慈濟基金會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慈濟基金會就第㈠項命被告甲○○給付部分,與被告甲○○連帶給付之。㈢被告甲○○應依附件一之內容簽具書面道歉函並向原告交付。㈣被告慈濟基金會應依附件二之內容簽具書面道歉函並向原告交付。

二、被告則以:被告甲○○及 施碧華 之職責之一,即是為被告慈濟基金會審核驗收基金會所發包之承攬作品,對工作之品質自然需要把關。被告甲○○於109年11月6日會議中對原告工作表現評論,純然係被告甲○○認為基於原告之工作內容,無法達到被告慈濟基金會對於動畫工作之要求與水準而為之評論,縱使該等評價造成原告主觀上感到不快,亦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社會評價之行為。另被告甲○○當日需找原告會談,係為澄清原告於109年10月22日陳情信之不實內容影射被告甲○○影響其畢業與就業等,導致被告甲○○名譽遭受損害,綜觀該日對話前後脈絡,被告甲○○係被迫回應原告主動對其名譽之侵害行為,澄清以維護自身清白,提醒原告不應對其他人如此,否則遇到不良善的人,可能會受有不利益,反面向原告表示其是在忍讓,絕無任何威脅、恐嚇或對原告有何不利之意。原告主張被告甲○○之侵害行為既無理由,被告慈濟基金會亦無任何需連帶負賠償責任可言等語置辯。聲明為: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

㈡茲就被告甲○○所為附表所示之言論是否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分述如下:

  ⒈觀諸被告甲○○與原告於109年11月6日對話錄音譯文(下稱系爭譯文),被告甲○○為附表編號1之言論前,係在討論其他人之工作表現:「做正職我就是完全要求,做不到、考績就是零。我們台裡面製作中心有很多人考...年終都是拿零的。沒升等的,燈光師有2、3個,美術也有2、3個,你可以去問。我對編內超級嚴的。為什麼你看stone他們,很多考績都只有70分,你可以去問,71、72,表現不如我預期,幾年沒加薪。我對承攬不會,你們談好多少錢,講好、講好就講好了。你以為 婕予 在那邊編內做那麼久了,多少錢?多少年凍漲了?她的薪水。我對編內,我就很要求,這就我的個性,因為編內我可以直接指揮你,所以你也...啊你看不到公告,小葉,2大過,2小過,燈光師,我部門的,遲到。燈光師, 葉建興 ,你可以去問。留職停薪,我強迫他留職停薪半年,把、把他那個遲到的毛病養好。不然我跟他講說『你再遲到一次,直接開除。』。被慈濟開除在外面找不到工作啦,連我、連在我們這種團體都會被開除,外面商業台更不敢用。」(見本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2號卷【下稱勞專調卷】卷二第140-142頁),其後又繼續稱:「音效師最近1個,碧華都有去看他,工作態度不佳,被我連續記,已經記2過、2大過,現在昏迷,在家裡休克。我對編內,做不到我的要求就是懲處、直接懲處,我才不跟你講東講西咧!他作息不好,我跟他勸了,改不了。休克是另外一個事,他自己身體的問題沒有錯,但是休克之前也被我記了,應該也有2大過。我只是要跟你說,我對編內就是做對編內的要求,對承攬就是...我承攬其實沒有在管這些的,所以承攬的沒有一個同仁我跟他直接面試過,你來我也沒有跟你面試過吧。我、我承、我基本上承攬是沒有面試的。」、「你之前來投履歷,你投的104是正職的缺,但是因為你在...要就學,所以你不符資格啊,所以 智聖 才跟你討論說,那看你要不要承攬。」、「...我問過他,他本來就沒有跟你談說納編啊,什麼畢業後納編,那個完全都你自己想像的。」(見勞專調卷二第142-144頁),可見被告甲○○整體對話內容,係為表明其對正職人員之要求嚴格,如不符要求即可能解雇,其對承攬人員則否,又以其認知,原告乃承攬人員非正職人員,則被告甲○○所為附表編號1之言論,自非針對原告,尚難認有指摘貶損、恐嚇、施壓、脅迫或妨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⒉又觀系爭譯文中,被告甲○○為附表編號2之言論前,係與原告討論到承攬報價乙事:「(原告:就像你說那個就是我們應徵承攬...就是我們承攬的那個報價的事情,因為其實我遇到很多次報價都被砍的很大的價錢啊,所以我這樣子也是很為難啊。)[施碧華:有砍、砍很多嗎?](原告:因為有時候一砍就是3,000、4,000,然後有的前後這個案子被砍掉大概9,000有啊,所以這個我也是很為難啊。[施碧華:嗟、嗟。]【被告甲○○:伯熹,你要不要相信?我把你的東西拿出來,就用最後的成交價打8折,我拿去外面的傳播、動畫公司,他會接,一樣的品質,你相不相信?我在動畫界做很久,我朋友一堆,我真的要去講的話,隨便發很容易,絕對在你的8折以下。】」(見勞專調卷二第146-147頁),其後又繼續稱:「你講得到的我大概都有認識,但是我跟你講我不會做這種事,因為我覺得我們把你當作我們的很好合作partner,所以我還是跟碧華也好,以前、之前講說盡量有案子就讓你們做盡量做,除非你們不願意做,或者時間趕到來不及,因為有的時候有緊急時間嘛,這時候、這個月突然來一堆東西。」(見勞專調卷二第147頁),可見被告甲○○整體對話內容,係就原告陳稱報價遭砍乙事做出回應,表示基金會給付原告之承攬報酬不低於業界標準,其認識的朋友可以以更低之價錢承接,然其非必要不會以此方式讓外人承接,仍以發給承攬人員製作為原則,自難認有何指摘貶損、恐嚇、施壓、脅迫或妨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⒊另依系爭譯文,被告甲○○為附表編號3、4之言論前,係與原告討論是否納編及原告之工作表現:「(原告:...其實我有跟總監談過,總監是說她來評估,然後她叫我給她表現單後,我給她看了,她後來是交辦下來了,所以其實...)【被告甲○○:她交辦說不要納編啊。】(原告:是嗎?那我要去問她喔。)【被告甲○○:你可以去問啊、你可以交辦哪,就看你表現哪,但是沒有完整的表現哪。】(原告:嗯~她都沒有講這些哦。)【被告甲○○:你沒有完整的表現啊,可不可以?如果這樣講,你要這樣講,我覺得她如果交給我評估,我覺得東西不夠好,60分啦、70分,可以用啦,可不可以?如果你這樣講、我也已經這樣講,我覺得你的東西就60分嘛。】(原告:總監說她來評估,然後她有交辦,所以我覺得這個不太一樣。)【被告甲○○:好,沒關係啊,可以啊。】(原告:那關於這個說法的...)【被告甲○○:可以啊、可以啊、沒關係啊,你要怎麼說、怎麼講都可以啊。】(原告:不是啦,我要了解情況,因為我才能處理...)【被告甲○○:沒有...什麼叫情況?情況全部都是你自己講的啊,你跟總監講什麼我不在現場,我怎麼知道你現在跟我講的是騙我還是真的?】(原告:呃,放心啦,我有書面給那個總監看啦,我有跟總監說她有、說她來評估的事情。)....【被告甲○○:你就繼續去找她吧。但是我也講直接的,你這種表現跟這種心態,你納編,你在我部門你就注意吧。】(原告:嗯...)【被告甲○○:我會、很、公平地、看你的表現,以目前我來看,你是那組裡面表現最差的。】(原告:反正我是希望說 蕭副 你不要誤會。)【被告甲○○:我沒有誤會。】(原告:因為我是真的要跟你好好地溝通。【被告甲○○:我也是真的、我也是要真的跟你好好地溝通。】(原告:所以我才會說明說、所以為什麼我會誠心地說總監那邊有交辦也是這個原因啊。)【被告甲○○:沒有關係、沒有關係,總監交辦,那她如果決定,她破例、破格說要交辦完要納編你就納編,沒有關係,那你就盡...請讓你把自己表現得好一點,不要到最後一名。】(原告:嗯。)【被告甲○○:目前我跟你講,你的表現就是最後一名。】(原告:嗯,那我就是跟總監這樣講嘛?)【被告甲○○:嗄?你就跟...可以啊,你就跟總監這樣講啊,那總監如果願意要納編你就納編你啊,那如果總監說、說、啊你們蕭副對你的表現是怎麼樣,你就說是最後一名哪。】(原告:嗯,反正我就是有尊重副理跟我講的,就是說有照程序這樣講了嘛。)」(見勞專調卷二第149-151頁),可見被告甲○○附表編號3、4所言之對象為原告,並非施碧華或第三人,且內容僅為其對原告工作表現評價之意見表達,縱稍尖銳,仍難謂係出於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而為,故原告主張被告甲○○附表編號3、4所言對其構成侵權行為,亦不可採。

  ⒋再觀系爭譯文中,被告甲○○為附表編號5、6之言論前,係談論到原告109年10月22日交予被告慈濟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之陳情信,此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55頁)。而被告甲○○前後語句脈絡為:「(原告:嗯,那、那請問今、今天要談的重點到底是什麼?我還是不知道。)【被告甲○○:我想釐清幾個事情。第一個事情,就算你是要投訴好了,投訴程序也是有問題,至少沒有經過我、你沒有直接來找我...第二個是,你、你裡面就算你要寫陳情書,麻煩就寫實際的狀況,不要去寫一些旁支末微、很奇怪的東西、八竿子打不著的,然後用一些形容詞、很奇怪的形容詞,其實讓人家看得不是很開心。今天是我,我不會去跟你計較這個,換另一個主管不一定,每一個人各種個性,有人就會把它很耿、耿在心裡,整你都有可能,我是不會,因為我就大而化之,所以我昨天跟你父親也是大大方方地去談...因為你所有上面在寫的,都是在寫我嘛,有、有一半寫我嘛,對不對?包括你的學業也扯到我,我只是剛剛在跟你澄清,我希望你看事情,不是的事就不是、沒有關係的事就沒有關係,你不然你就、你就找出證據嘛,說我跟 蔡根 老師講說叫你晚1年畢業、故意整你嘛。如果有這樣子、我真的有做這樣的事,我馬上就離職啊!】(原告:喔...)【被告甲○○:我沒有!你寫那種影射性的你會開心?我今天不是對我!我現在!因為我!跟你講完就算了,如果你今天同樣對一個人,他黑道背景啊,出去你就被人家蓋布袋。】(原告:嗯...)【被告甲○○:我在、我是跟你父親講是我是為你下半生好,我才這樣跟你講話!你今天萬一得罪到一個跟你來陰的你看看...你要知道我是、我是為你好去跟你講這個事,你以為講這個我會記、care這個?我頭、我接過的黑函好幾個啦。】(原告:嗯?沒有,就拜託不要這麼激動。)【被告甲○○:氣到爆!】(原告:我們就好好講就好了...)【被告甲○○:我是、我是好好講,我是要你自己...等一下你吃飯你再自己想想看。如果你今天碰到的真的是另外一個、另外一種人,你看看你會怎麼辦,我是為你好。你一輩子也不見得一定都在大愛台,我一輩子也不見得一定在大愛台,我也離開過、也回來過。....如果自己做的不開心,一天都是24小時,你幹嘛要很辛苦地去記這些東西過24小時?而不開心點24小時。我昨天跟你父親講,我學到的佛法就是上人講得離苦得樂嘛,就是你...它把這些你覺得苦像,你心念一轉就變成是好的了啦...我要跟你講,你今天是還好在這邊寫陳情信,如果你在其他的地方,你遇到一個人,你真的會被整。我昨天是跟你父親講,我真的沒有那種個性去整人那麼無聊,很無聊欸,何必咧?我今天把你整得很難過,我有好處嗎?我有好處嗎?沒有啊,對不對?】」(見勞專調卷二第164、168-170頁),可見被告甲○○係向原告表達其認為陳情信所載內容不實、其對此不開心,並提醒原告不應對其他人為如此行為,如該他人為壞人,原告可能遭受惡害,並再三強調其並不會對原告為不利益之行為,自難認有何恐嚇、施壓、脅迫或妨害原告名譽之情事。

四、綜上所述,被告甲○○如附表所示言論難認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害97萬元本息,並分別依附件一、附件二之內容簽具書面道歉函並向原告交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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