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小字第18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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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180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志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暨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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