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簡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簡字第7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邱玉詠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玉詠即洪 邱麗玉 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將戶籍自
臺中縣○○鎮○○路○○○號遷入彰化縣○○鄉○○村○○
路○段○○○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及遷徙記錄查詢單各
一份附卷可參,是被告住所現設籍在上開彰化縣地址,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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