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二)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二)字第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清源 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李春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秋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