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865號
原   告  林嘉明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