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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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弄6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
字第30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
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甲○○前科部分補正為甲○○曾
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於民國94年1月
18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
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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