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全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
7月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洪榮謙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柏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