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077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勝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
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匡 偉
  書記官 陳錦獎
  通 譯 李孟璇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
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如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
度票字第四零九四七號民事裁定所示之發票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二十七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萬元之本票,被告對
於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發票日期為
民國93年7月27日、票面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之本票1紙
,(以下簡稱系爭本票),且被告亦持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94年度票字第40947號裁定准許
在案,然原告實未簽發系爭本票,原告爰依法訴請確認被告
對於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經查,原告之上開主張,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屬可採,是原
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錦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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