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

聲請人乙○○

甲○○

法定代理人丙○○

關係人李○○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未成年子女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收養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之母即法定代理人丙○○為夫妻,茲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與收養人於民國114年2月8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在案,為此檢附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員工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健保團保證明單、無刑事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報告、在職證明書、離婚協議書影本、歷年共同生活照片、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親職準備教育研習證明書2件等件,爰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准予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得單獨收養。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又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民法第1073條第2項、第1074條但書、第1076條之1第1項、第1076條之2第2項、第1079條及第107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之收養前,得命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決定認可之參考。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進行訪視者,應評估出養之必要性,並給予必要之協助;其無出養之必要者,應建議法院不為收養之認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收養人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與收養人間成立收養關係,簽立書面契約在案,並提出上開證據為證,又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陳述綦詳且亦經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 李建勳 到庭表示同意,此有本院114年6月19日訊問筆錄2件在卷可佐。

㈡、另本院為審酌收養人是否適合收養及本件有無出養必要性,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委託訪視單位對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被收養人生父)進行訪視調查,訪視評估建議略以:

 ⒈收養人、被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部分:①收養動機與意願: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自民國106年起即建立穩定情感關係,婚後共同照顧被收養人至今,期間已建立自然親密的家庭互動與依附關係。收養人長期參與被收養人生活照顧,扮演父親角色,表現出高度情感連結與責任承擔,亦曾獲被收養人主動協助求婚,顯示其在被收養人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收養人表達收養意願明確並強調無論未來夫妻關係是否變動,皆不影響其對被收養人之照顧與情感承諾。法定代理人亦支持本次收養,雙方婚姻關係穩定、教養理念一致。評估收養人收養動機良善,情感真誠,具備高度收養意願;②經濟能力:收養人為科技公司工程師,月薪約新臺幣8萬元,負擔家中房貸、車貸及多數生活支出,財務安排清晰,經濟狀況穩定。法定代理人亦具穩定工作收入,負擔被收養人日常與教育相關支出。兩人財務規劃良好,家庭支出分工合理,無債務壓力,足以應付被收養人未來生活與學習需求。評估家庭整體經濟能力穩定,有能力提供被收養人安全、有品質的生活環境;③親職與互動關係: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已逾六年,親子互動自然融洽,被收養人稱收養人為「爸爸」,表現出依附與信任關係。收養人積極參與被收養人日常照顧與學業輔導,與法定代理人親職分工清晰,互補合作。被收養人性格自律、情緒穩定,能與收養人進行正向溝通,家庭氛圍和諧。法定代理人亦認同收養人對被收養人的付出與親職參與。評估收養人已實質承擔父親職責,與被收養人具穩固親子關係與情感基礎;④兒少被收養意願:被收養人年滿12歲,對於收養程序與法律意涵已有基本理解,並明確表達接受與支持本次收養,稱收養人為重要的家人與生活中的父親。被收養人強調與收養人之間「比朋友還要好」,表示對其生活照顧與陪伴深感依賴與信任。雖與生父偶有通訊聯繫,然互動頻率低且無緊密關係。整體觀之,被收養人認同收養人於其生活中的角色,對收養安排無排斥,願意接受其為法律上的父親。評估被收養人具明確被收養意願,且情感成熟,能理性面對身世與家庭結構之變動;⑤身世告知: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自被收養人年幼起即依其理解能力逐步說明出身背景,並持續以開放、誠實與尊重的態度處理相關議題。收養人強調尊重被收養人未來尋親與理解血緣的權利,並致力建立被收養人對自己出身的正向態度。法定代理人亦表示願依被收養人情緒與成長階段適時補充說明,避免情感困擾。評估雙方對身世告知持成熟與審慎立場,有助於被收養人日後身分認同與心理發展;⑥收養必要性:被收養人長期實際由收養人照顧,雙方已建立穩定生活與情感依附,被收養人亦自然融入其與法定代理人組成之家庭結構。目前被收養人主要生活安排皆由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承擔,生父實際參與教養極少,雙方聯繫疏離。收養不僅能鞏固現有親子關係與法律地位,更有助被收養人身分認同與家庭歸屬感之建立。評估本案具收養之客觀必要性,符合被收養人身心發展利益;⑦綜合評估:綜合評估,本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長期共同生活,已建立穩定而真實的親子互動關係。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婚姻關係和諧,親職合作良好,家庭結構穩定,居住與經濟條件良好,具備良好照顧能力。被收養人對收養人具信賴與情感依附,並認同其為父親角色,明確表達願意接受收養,顯示此次收養安排為被收養人最佳利益之選擇。收養人與法定代理人對身世告知態度慎成熟,能尊重並支持被收養人未來需求,整體具備良好親職素養與情感支持力;⑧建議:建議法院認可本件收養聲請,俾使被收養人法律與情感身分一致,鞏固其家庭歸屬感與情感安全,提升心理穩定與未來發展。並建議後續可提供收養家庭相關身世告知教育資源,以協助其因應未來可能出現的探索與情緒支持需求等語。

 ⒉被收養人生父即關係人部分:①出養動機與意願:關係人雖非主動發起人,惟能理解法定代理人提出之理由,並表示願意配合,尊重收養人角色與安排,對出養之法律變化有所理解,且未表現排斥情緒。評估關係人對出養法律意涵具基本理解,態度開放配合,出養意願明確,無抗拒情緒;②經濟能力:關係人目前任職科技製造業工程師,收入穩定,生活無債務負擔,並持續支付被收養人扶養費用,對額外支出亦有能力協助處理。評估關係人具穩定就業與收入,未有重大經濟負擔,具基本經濟自立與扶養能力,經濟條件尚可;③親職與互動關係:關係人於被收養人年幼階段曾參與照顧與陪伴,然隨孩子年齡漸長,雙方互動頻率大幅下降,現階段僅偶有通訊聯繫,面對面接觸極為有限。評估關係人雖非現階段之主要照顧者,惟對親職角色抱持尊重與開放態度,與被收養人仍維持最低限度之情感連結基礎;④出養必要性:被收養人實際生活照顧與教養工作,長期均由法定代理人與收養人共同承擔,關係人並未實際參與近年之照顧事務,亦無主要陪伴與管教經驗,已非被收養人生活中的主要照顧者。考量目前家庭結構與被收養人依附關係穩定,若能透過正式出養程序釐清法律上的親屬關係,有助於確立被收養人在現有家庭中的身分認同與情感歸屬,亦有助未來在醫療、學籍、財產等面向之法律安排與實務操作,提升生活穩定性與家庭功能完整性。評估本案具備客觀之出養必要性:⑤建議:關係人同意出養,本案亦具備出養之必要性,故被收養人由收養人收養,應為妥適等語,此有114年4月30日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人權協會函文檢附辦理兒童少年收養暨監護權調查評估建議表2件附卷足憑。

四、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全案卷證資料,認本件聲請收養之動機純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法定代理人同住多年且相處情形融洽,足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建立相當親子情感及依附關係,收養人亦有分擔照顧被收養人之責,今收養人為與被收養人建立完整法律關係,收養動機單純,亦具備照顧被收養人之能力,被收養人現由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照顧情形良好,再參酌被收養人年滿12歲,其到庭明確表明願被收養,且亦能瞭解收養之意義及認可收養後對其身分關係之改變,其等意願應予尊重,再綜觀全案卷證及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復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故本件收養自應予認可,並溯及於114年2月8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

五、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應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並作成紀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認可收養已經准許,主管機關應持續為必要之訪視及協助,當事人亦應配合主管機關依法所為後續之訪視及輔導,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經10日而無人提出抗告,法院將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應持「民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始得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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