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38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張淵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417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淵岳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9年11月13日4時8分。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有徒手撥打被害人 黃喬潍 之行為,並導致 黃喬濰 手機飛出受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黃喬潍於警詢之陳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徒手撥打被害人黃喬潍,雖未致傷,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劉英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