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3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盛○凱(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盛○誌(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林○菁(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1月1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930209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折疊刀各壹把及彈簧刀貳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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