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31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盛○凱(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盛○誌(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林○菁(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11月16日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930209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開山刀、折疊刀各壹把及彈簧刀貳把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