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峻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1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胡峻豪於民國113年3月25日前之不詳時間,與共同被告 黃雯 專(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判決在案)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中央廚房」等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共同被告 黃雯專 擔任自人頭帳戶提領詐欺贓款之工作(俗稱「車手」),被告則擔任向「車手」收取贓款之工作(俗稱「收水」)。被告、共同被告黃雯專、「中央廚房」及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所示方式詐騙所示告訴人,致附表所示告訴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所示金額匯至所示帳戶內。被告即指示共同被告黃雯專於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在所示地點,持附表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將所示金額提領得現,旋即將款項交予被告,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以此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另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其立法目的,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上揭詐欺案件,與共同被告黃雯專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390、7904、9159、9160、9375、10290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案件(即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屬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又本案係於114年6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6月11日 橋檢春 稱113偵21397字第1149030922號函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審諸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號案件已於114年5月21日宣判,有該案判決書附卷可考,是檢察官未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依上開說明,其追加起訴程式尚有欠缺,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芳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提領地點

1

李玫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33分/

4萬9,989元

鄭玉英 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0時39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0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0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41分/1萬1,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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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芯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36分/

2萬1,988元

3

胡舒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0時49分/

4萬9,988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3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4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0時54分/1萬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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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忻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5日,傳訊息向其佯稱:無法下單購買商品,需要依照指示匯款證明財力,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31分/

4萬9,985元

方鉑珽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3月25日22時35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37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38分/9,9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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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3月25日22時38分/

2萬3,123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2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3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4分/2萬0,005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4分/1萬9,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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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恩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4日,向其佯稱:有抽獎活動,但需支付款項才能取得,並需簽立金流認證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39分/

6,123元

113年3月25日22時49分/

7,123元

6

石真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3月24日,向其佯稱:有抽獎活動,但需支付款項才能取得,並需簽立金流認證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

113年3月25日22時42分/

4萬9,9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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