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思毅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高雄市政府工務局
養護工程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