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益侵佔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九六號侵佔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侵佔等罪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九六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黃雅君法官薛中興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