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進貴具保人王德田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孫啟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雅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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