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保險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保險字第91號請求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應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受告知人 王明麗 對上訴人之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新臺幣(下同)玖拾參萬貳仟貳佰伍拾肆元核定之。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藍家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