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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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保險上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5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 律師被上訴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陳嘉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解約金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潘進柳法官陳慧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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