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玉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玉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玉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8月、6月、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
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0827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玉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㈠103年度審簡字第6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㈡103年度審易字第31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㈢104年度審簡字第1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及㈣104年度審簡字第1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99號裁定就上開㈡、㈢案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於104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77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