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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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重上更(一)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聯芳 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