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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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林雅卿 被告 陳建忠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號),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則本件原告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林岳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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