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2874號
原   告  許元龍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君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