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00000000000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延長羈押二個月,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期間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