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子○○○
戊○○丙○○辛○○
號甲○○庚○○己○○乙○○壬○○癸○○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民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駁回其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 官游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