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玖佰叁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