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被告乙0000000
統一編號: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00000000000000、乙00000000000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