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24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4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45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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