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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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被告戊○○○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8,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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