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48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於民國(下同)97年6月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涉犯搶奪、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6款之規定,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簡字第3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上開徒刑,而於97年6月27日發交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97年6月26日97年執丙字第8865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是被告甲○○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故被告甲○○之羈押應自97年6月27日起應予撤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黎錦福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