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二號
上訴人煌裕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俊奕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複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B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