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朝威 送達代收人戴文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億陸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捌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伍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陸拾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B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