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告右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木添
送達代收人 陳明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銘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碧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