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毒抗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毒抗字第六一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撤銷停止戒治處分案件,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四五號;聲請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聲撤戒二字第三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係以:受處分人即抗告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原裁定法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三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經依法採尿檢驗,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原裁定法院審核聲請人檢送卷證資料,認其聲請核無不合,而裁定甲○○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應予撤銷,並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無不當。抗告人未敍明理由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