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共│有十併幣刑││台│38│台│││最│││││同│期月科三後││中│49│中│上2││高│台5││1││持│徒罰百工│7│地│偵10│高│8│6│法│3│95│執7││有│刑金萬作││檢│34│分│訴5││院│上4││5││手│新元三│││11│院││││5││7││槍│台,年│││││││││││├──┼─────┼────┼──┼─────┼─┼───┼────┼─┼───┼────┼───┤││有九││彰││台│││最│││││竊│期年││化│30│中│上5││高│台3││執3│││徒││地│偵94│高│7│1│法│9│6│2││匪│刑││檢│51│分│訴3││院│上6││助9││││││12│院│2│││3│││├──┼─────┼────┼──┼─────┼─┼───┼────┼─┼───┼────┼───┤││有二││高│等│高│││高│││││恐│期年││雄│6│雄│1││雄│1││執7│││徒││地│偵3│地│訴6│8│地│訴6│3│9││嚇│刑││檢│7│院│0││院│0││助3││││││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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