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上良選任辯護人余淑杏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六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上良應予羈押。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上良因涉嫌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罪嫌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上開罪名之法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如首揭之說明,應予羈押,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吳定亞法官姚念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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