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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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三七號所為裁定,提起再審,未依法繳納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茲限再審原告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三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張明振~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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